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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制度将“升级”为国务院法规

发布: 2012-2-09 10:55 | 作者: webmaster | 来源: 本站原创 |

      【外滩网综合消息】 我国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的汽车召回制度将得到强化。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拟在今年内正式出台。该《意见稿》是总结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而成。 这意味着我国汽车召回法律制度将从部门规章“升级”为国务院法规。

      征求意见稿规定,汽车生产经营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拒不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吊销相关许可证。征求意见稿同时指出,对于违反“汽车召回”管理规定的车企,将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

      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实施至今,共召回整车370多次、600多万辆。

TAG: 国务院 升级 汽车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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