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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规定合同成立超两年不得拒赔

发布: 2009-9-30 10:56 | 作者: webmaster | 来源: 本站原创 |

        【外滩网综合消息】现行《保险法》于1995年出台,2002年曾进行过小修改,新《保险法》修改历时四年半,将于今年10月1日生效。新修改的《保险法》仅3条没有修改,此次修改将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

        新《保险法》即将实施,国内保险业的调整也进入最后阶段,各保险公司上百款产品在9月底集中停售,更多的保险产品条款被升级改造,以适应新《保险法》的要求。

        在此次新保险法的修订中,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障被放在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不可抗辩原则的设立,减少保险人部分法定责任的免除事由等规定都将提高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对话的话语权。

        此次修订最大的亮点来自增设的“不可抗辩”条款。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予保险金的责任。”

        过去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没有如实告知,但保险公司知道后,既不解除合同,也不告知对方,而出险时则以此为由拒赔。在新法实施后,这一招将不再好用。一份保险合同无论发生什么情况,超过两年后保险公司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来解除该合同。

TAG: 成立 合同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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