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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获表决通过

发布: 2013-4-27 11:32 | 作者: 网络转载 | 来源: 海口晚报 |

      外滩网海口消息   中国首部旅游行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4月2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作为中国旅游业改革创新的试验区,《旅游法》的出台对海南更有着特殊的意义。

  26日下午,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特意给海南省省长助理、省旅游委主任陆志远发来致谢短信:海南的实践之样板和多次接待调研,是此法形成的重要支撑。真诚致谢!

      获得通过的《旅游法》被业界称之为“三十年磨一剑”。早在1982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就着手起草旅游法。1988年,旅游法曾被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然而,对于还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旅游业,当时的社会各界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点问题认识有不少争议,草案未能提请审议。

      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和困扰?拥有大特区立法优势的海南开始尝试通过旅游立法来推动旅游业向前发展:1995年,海南出台国内第一部地方旅游条例《旅游管理条例》;中国加入WTO后,借鉴世界许多旅游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将《旅游管理条例》修订为《海南旅游条例》。2002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这部条例当时内容极具前瞻性,许多规定都是国内首次提出,如“外省市旅游企业可直接组团到本省进行旅游活动,与本省旅行社享有同等待遇”,这一规定彻底打破了我国旅游业实行地接的传统做法。

TAG: 海南 旅游 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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