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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酒集团直指“国酒茅台”商标违法

发布: 2012-8-09 11:16 | 作者: webmaster | 来源: 本站原创 |

      外滩网综合消息   贵州茅台集团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7月20日通过了初审,而山西汾酒集团近日以“万言书”正式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据悉,除了作为被异议方的贵州茅台酒厂,山西汾酒这次对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也颇有“怨言”。在其异议申请书中,汾酒集团从7个方面向“国酒茅台”发起反击,而其所列举的第6、7项中,作为茅台“国酒”商标初审方的工商总局商标局成为汾酒质疑的目标。

      汾酒方面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中,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此前茅台方面曾分别于2001年9月13日、2006年8月1日、2007年9月1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33类商品上注册 “国酒茅台”或“国酒茅台及图”商标,均被驳回。

      汾酒集团的“万言书”概括为有七大要点:

      1、国酒是“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

      2、国酒是“在国内最好的酒”;

      3、国酒是具有中国特色或中国传统的酒。被异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应核准注册。

      4、被异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应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整体上构成对酒商品质量和其他特点的描述,也缺乏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不应核准注册。

      5、被异议商标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因使用成为《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6、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被异议商标也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 《含 “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

      7、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注册商标的形式授予被异议人的酒类商品“国酒”的荣誉称号,将构成超越行政职责范围的行政违法行为。

      根据规定,国酒“茅台”商标初审通过日期是2012年7月20日,公示期为3个月,10月20日为异议申请截止日期,公告期内任何人和企业都可以提出异议。目前除了汾酒之外,河南杜康酒业日前对外表示已经委托律师写出了异议申请书,并发给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TAG: 集团 茅台 商标 汾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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