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滩网综合消息】 众所周知,住宅土地所有权期限是70年,但期满后如何处置,一直说法不甚明了。而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显示,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为“出让人无偿收回”(1月16日《第一财经日报》)。这一“史无前例”的规定,在业内掀起了继《物权法》之后新一轮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置的争论。
有评论说,无论是“出让人无偿收回”,还是“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与现有国家法规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无偿自动续期”的规定,显然完全不同。若上海这个规定得到承认并落实,那将意味着,卖完地的地方政府在70年后又可以将所有土地收回来,重新再卖一次。而70年期满后,百姓们的房子或成为没有土地使用权的“空中楼阁”。
据此有人质疑,上海的新规定肯定涉嫌违反《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并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必须警觉并尽快做出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