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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可乐被罚70万陷“贿赂门”

发布: 2009-10-09 09:50 | 作者: webmaster | 来源: 外滩网 |

  【外滩网综合消息】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发布的最新工作简报显示,广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百事可乐)因向超市支付陈列费卷入商业贿赂案,被罚70万元人民币。

  事件回顾:2007年5月~2008年2月,广州百事可乐先后与佛山市47家零售商签订“纯果乐果缤纷”进场协议及促销陈列协议,要求零售商按照其要求陈列和堆放系列商品,广州百事可乐则支付投放陈列费、进场费共24.79万元,取得了305.32万元销售收入,赚取了65万元利润。

  据悉,广州百事可乐是以等值商品的形式来支付上述陈列费及进场费的,并将其记入“费用-促销费用”的财务科目。

  按照我国反商业贿赂司法解释,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是其显著特征之一。佛山市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认为,广州百事可乐上述行为属于商业贿赂。

  日前,佛山市工商局依法对广州百事可乐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65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商业贿赂成“潜规则”:目前市场上产品同质化以及产能过剩,使竞争更加激烈,“但企业不是通过创造吸引眼球的产品,而是通过提高‘上镜率’方式来竞争”,这样一来,企业不得不以抢占“好位置”、抢“好时机”等手段来吸引消费者眼光,而想要抢占“好位置”,就可能进行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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