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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德”“礼” 光照千秋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10-19 22:07:57 / 天气: 晴朗 / 心情: 平静 / 个人分类:公民沉思

        西周于今,亘古如新。其时文化璀璨,法制昌兴,在整个中国法制史上居于源头地位,对后世影响深刻而久远。西周尚处于我国奴隶制社会早中期阶段,承继夏、商两代形成的宗法血缘政治传统和“天命”、“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及“五刑”法律规范,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文化演进和“周公制礼”等一系列变革,使西周的政治法律制度在统治理念、法律思想、法制形式、法律制度等方面都得到前所未有的创新发展和进一步的巩固完善,奠定了其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基础地位,尤其对后其三百年的封建社会法制的建立健全和发展一脉相承、直接关联。
        春秋“礼坏乐崩,天下大乱”,私田与地租剥削现象渐渐浮现,新兴的地主阶级慢慢产生。战国时期,封建地主阶级“缘法而治”等新思想渐趋上风,催生着封建制度,中国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法经》正式出炉。纵观尔后封建社会由秦汉至隋唐再至宋元明清跌宕起伏的发展轨迹,封建法制在“天”与民、儒与法、礼治与法治方面交错辉映,但其文化核心莫不出于西周“德”“礼”。

        西周法制内容中影响到封建法制的主要有如下五个方面:
        第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西周之前的夏朝即形成了有浓厚宗法血缘色彩、宗族与政治合一、家长制的国家专制集权统治,立法上体现“奉天之命、躬行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亦辅以一部分德政、教化。但是,夏以及商朝统治者眼中的“天”、“天道”、“天意”还仅是作简单的理解和利用,是用于解释其行使权力、实施法律和刑罚的借口、道具。
        尽管西周统治者所宣传的“天”与夏商统治者所尊奉的“上天”并无两样,也认为人世间的权力来自“上天”并由“上天”来选择君主,但西周统治者从朝代更迭、人事更新以及自然界四季风物、日月轮动等社会的自然的现象中悟出了“天命糜常”的道理,认为“上天”的“天命”非恒定不变,对人世间君主的选择不会始终如一。哪么上天选择新的君主的“天道”又是什么呢?西周统治者的答案是: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西周统治者对“天道”观念作出了至少是人文意义上的认识升华,并使前人的“天讨”“天罚”等神权法思想演进成了层级更高、内涵更深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理论。
        西周统治者认为,所谓“德”是“敬天,敬宗,保民”。原先的君主如果失去了应有的德性,上天就将不再保佑和庇护他,他的天命也就将寿终正寝,上天将重新选择并扶助新的有“德”之人为君主,去治理统治国家。因此,一个人若想成为君王,首先必须做到“以德配天”,无德配天之人无以成君王。这是一种全新的神权法统治观!相对于以往简单的“天道”观,“以德配天”是中国国家统治政治理论的一个巨大进步,是思想观念上的一次重大飞跃。
        与“以德配天”观念相配合,在具体的治理国家的法制实践中,西周统治者很自然地就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并使之上升为国家处理立法、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既然“德”对于君王立命如此重要,“德”就不可一日不讲,不可一事不明,“明德”由此生出。“明德”就是在治理国家臣民中崇尚“德治”,提倡“德教”,用道德的力量使天下归心;又既然要明德,就要以仁术示人,使人感知图归,其最简单奏效的方法就是“慎罚”,做到用刑宽缓。“明德慎罚”思想的根本要义也就在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强调将教化与刑罚相结合,而以实施德教为前提。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缘起于西周,并成为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念,被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的标本,既反映了社会法制实践的进步,也反映了其政治上的趋于成熟与开化。“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更在西汉中期以后的封建社会中被儒家学派加以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针,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法律观念。

        第二,以“礼”为法的法律形式
        西周除确立“以德为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主张外,在法律形式上也形成了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制度----“礼”,并且礼、刑并用,互为表里。“礼”作积极的规范,“刑”作消极的制裁;“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礼治”由此产生。
        “礼”是由夏礼、商礼发展而至,经“周公制礼”而形成的包罗万象且庞大的礼治体系,史称“周礼”。“礼”是中国古代社会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不仅如此,“礼”在实际上对全社会起着一种法律规范调节作用,完全具备“法”的性质,体现出了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在具体内容上,“周礼”的精神原则核心在于“亲亲”、“尊尊”,倡导“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以强调社会等级名分、等级差别,同时还强调“忠”、“孝”、“节”、“义”、“仁”、“恕”等基本内容。“周礼”的具体礼仪形式有“五礼”及“六礼”、“九礼”,重点是“五礼”。
        “五礼”指“吉、嘉、宾、军、凶”五方面礼仪,其中“吉礼”是祭祀之礼,“嘉礼”是冠婚之礼,“宾礼”是迎宾之礼,“军礼”是行军作战之礼,“凶礼”是丧葬之礼。“六礼”一般是指“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六方面之礼仪。“礼”几乎涉及到日常政治、经济、军事、教育、道德、宗教、邻里等所有方面,无所不企,约束至广。这些“礼制”“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并与“刑”相辅相成,“礼”重教化,“刑”重制裁,“礼治”达到刑治所达不到的功效,并进而形成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等级特权原则,影响久远。“礼”贯穿于整个中国文化之中,“周礼”因而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礼治”文化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最为重要的阶段。

        第三,刑法制度的全面创新
        西周时期的刑法除沿袭夏、商之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之外,还根据当时新的法制思想,创设形成了“圜土之制”、“嘉石之制”及使赎刑、流刑完备。“圜土之制”是以劳役为主要内容的刑罚,施用对象是一些违反法律或有罪过但尚不致适用“五刑”处罚、罪行轻微的犯人,使其自由受限并服劳役。有说“圜土之制”是中国最早的有期徒刑,也反映了中国早期的教育刑思想。“嘉石之制”可说是中国劳役刑制度的开端,也就是使那些犯轻微之罪的人以桎梏束缚其手脚,坐于“嘉石”之上一定时日思过悔改,尔后服劳役一段时间,期满释放。“赎刑”由《吕刑》首创,是一种用一定数量的财货来折抵刑罚的刑罚执行方法,源于夏而完备于西周,一般适用于疑案或针对少数上层贵族使用,以后实际上衍变成为一种保障少数贵族、官僚特权的制度,因为他们才有足够多的青铜付赎。“流刑”是将犯人长距离流放异地他乡的一种惩罚,后多效仿。
        此外,西周统治者在刑法原则上作了有益创新。如制定了“三赦之法”以体现“明德慎罚”和“亲亲”的精神,“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使老幼犯罪得以减免刑罚;制定了“三宥之法”,“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以区分犯罪的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并给予不同质的处罚;制定了“三刺之法”,“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使“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推行,以具体体现“明德慎罚”思想;制定了“宽严适中”原则,强调在定罪量刑上“中道”、“中罚”、“中正”,不偏不阿。
        在刑事政策方面,西周统治者更是大显智慧,凝练并提出了“刑罚世轻世重”理论,以指导法律实践活动。此项史称“建邦三典”或“三国三典”的刑事新政策提出刑罚轻重要因时因事制宜,“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不啻是长期政治统治和用刑经验的智慧结晶,精炼准确,堪称深谙统治之术之杰作,流芳百世。

        第四,奠基型态的民法制度
        西周商品经济发展,且由于“周公制礼”,民事活动频繁,故而在民事法制建设方面作了许多实践,为后世奠定了可贵的民法制度基础。
        在民事规范方面,随着私田的出现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西周建立了以习惯法为主的民事法律体系,债及债权概念、债权债务关系逐渐形成,契约关系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浮出水面。
        债由契约关系或侵权、损害赔偿关系而产生,以契约之债为主要表现形式,债的对应双方互为债权债务关系,促进了当时民事契约关系的发展。当时较普遍的契约形式有两种,一种为“质剂”,使用于买卖关系中,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的说法;一种为“傅别”,使用于借贷关系中。古代社会借以确立权利义务的身份关系与契约关系这两大社会关系由此同时出现并作用于后。
        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为维护宗法制度的权威和严密,西周形成了婚配和解除婚姻,即结婚和离婚的婚姻原则制度。婚姻基本原则首先确立了“一夫一妻多妾”的基本制度,按宗法制度要求,从天子到诸侯、平民百姓,一个男子只有一个“妻”,即正妻,另可置侧室多个作为补充,即“妾”。正妻所生为“嫡系”,妾室所生为“庶出”,在宗族中的地位不相平等。另外,还规定了“同姓不婚”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原则。前者规定同姓之男女不得为婚,以回避“男女同姓,其生不藩”并有利于“附远厚别”,但却囿于科学认识不足,未对同姓不同血缘关系及不同姓之表亲联姻加以斟别;后者规定男女婚配非一已之事,而是事关家族,非经媒氏中介、父母家长同意不可成婚,否则视为“淫奔”而不为礼法所容。与此同步,西周对婚姻的“合二姓之好”作用极为看重,并专门制定了“婚姻六礼”加以规范,其内容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对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产生了重要影响。
        西周离婚制度是形成最早的许可离婚主义与男子专权离婚主义相结合的解除婚约制度,形式表现为“出妻”,理由有“七出”或称“七去”,但同时又规定了“三不去”限制出妻,以示公允。
        所谓“七出”即男子可以休妻的条件,包括:“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七出”为解除婚姻的必要条件,有其一条即可“出”,但又不是必“出”。所谓“三不去”即夫家不能休妻的三项理由,具体指“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第五,“讼”、“狱”相分的诉讼制度
        西周的诉讼制度除在机构设置方面进一步完备外,比如中央司法机构设大司寇、小司寇等,地方司法机构设乡士、遂士,诉讼制度的具体内容也有很多创新、完善。
        其一,对民事案件划分为“讼”,对刑事案件划分为“狱”,两者泾渭分明,有利于“慎罚”。讼,“谓以财货相告者”,指以钱财货物纠纷为主的案件,此类案审又称“听讼”。狱,“谓相告以罪名者”,指以伤害人身、危害社稷为主的案件,此类案审又称“断狱”,执行中“以两造禁民讼,以两剂禁民狱”。
        其二,诉讼起诉制度规定了口头起诉和书面起诉两种形式,以供选择。对诉讼主体,法律进行了限制,亦即对“告诉权”进行了限制,如父子不得相讼,限制子告父;严禁下级控告上级,否则得受处罚。
        其三,审判的审理方式开始执行“五听”制度和“读鞫”、“乞鞫”制度。“五听”即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辞听,是辨别当事人表述时言辞的真实性;色听,是观察当事人的颜面气色变化和心境反映;气听,是观察当事人呼吸调匀状态变化;耳听,是观察当事人语言语调语速和语言逻辑性的变化;目听,是观察当事人的行为举止变化。“五听”俱反映了当事人的内心状态,有助判案。“读鞫”是对审判结果作成“成劾”即判决书后的宣判;“乞鞫”是当事人不服判决要求重新审理,但乞鞫有一定时限要求,“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
        其四,为明确责任,以“五过”约束司法者。“五过”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惟官,是惟上司意思为从;惟反,是纵意作出与事实相违的判决;惟内,是有意庇护宗亲故友;惟货,是受人之托、贪赃枉法;惟来,是不作主见,听言别人来说情矫情。犯“五过”责任者,合罪犯一并同罚,从严惩处,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诉讼公正。

        由上概览,西周法制在形式与内容、权力与责任、承旧与创新方面,都有系统性的发展和创新,尤其是“德”“礼”内容丰富、内涵深刻,使中国古代法制在夏、商简有的基础上更趋专业化、系统化、理性化,为后世秦汉以降二千多年封建法制的发展打下了厚实的思想基础和形式基础,为形成千年一体、推陈出新的中华法系文化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直传后世,光照千秋!
                                              

                                                                                     (2001.11.20)


TAG: 西周 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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