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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哲学意义初探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10-19 22:33:56 / 天气: 舒适 / 心情: 平静 / 个人分类:公民沉思

        摘要:“安乐死”不仅于不治患者、家庭、社会均有益,且作为人类社会运动、生命运动和涉及人类伦理、道德、技术、法律诸多方面的一类特殊现象,在哲学上亦具有意义。一、在本质上符合生命物质的矛盾运动规律,具有内在必然性;二、是当代人类社会运动对提高生命质量的最新倡导, 具有高尚性;三、是反映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最新水平的优化选择, 具有科学性;四、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特殊形式, 具有合理性。对于人的这种为维护自已“死的尊严”而天赋的“死的权利”,我们除尊重和认可之外,别无其他选择。

        关键词: 安乐死  哲学意义


        死亡,是人们惟恐避之不及的古老而又永恒的话题。然而,死亡是地球上一切生命现象的必然归宿。对于人来说,生命只有一次,生与死就成了人类生命活动中一对恩怨难解的基本矛盾,其中充满了对生的无限眷恋、渴望和对死的无奈、恐惧。其实,如果敝开人的社会性和思维性,仅就人的物质性来说,人的死亡和其他动物的死亡是毫无二致的。因为“生命,就是自然选择作用下的物理、化学现象。”[1]

                                                                    (一)

        自1935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在英国正式成立以来,“安乐死”作为一种新的人类社会运动现象,从其一开始,就在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对“生”与“死”这一古老命题在伦理、道德、法律、宗教上的诸多争论和思考。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起,一些西方国家就开始尝试着为“安乐死”立法。至今,美国、荷兰、英国、法国、比利时、澳大利亚等国在“安乐死”的理论、临床和司法实践上都进行了可贵的探索,尤以荷兰议会一院于2001年4月10日以46票对28票正式通过“安乐死”法案,从而使其成为世界上医生帮助病人“安然死亡”合法化的第一个国家。
        在我国,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始引入“安乐死”概念。从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会收到若干关于“安乐死”的提案,要求立法并使之合法化。1996年,来自国内17个省市的伦理学界、医学界、法学界的近百名专家学者参加了在上海举行的第一次全国性“安乐死”学术研讨会,多数代表赞同实施“安乐死”。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 85%以上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施“安乐死”。“在一些大城市进行的有关调查显示,采取消极安乐死(本文注:指患者本人或亲属主动要求放弃治疗、停止喂食等)手段死亡的人数约占死亡总人数的20%左右。”[2] “进入90年代,美、法两国支持安乐死的比例分别为90%和85%。荷兰立下患致命疾病时授权医生实施安乐死遗嘱的已有10万人。”[3]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2001年4月中旬的一项调查表明,“71.7%的护士赞成安乐死”,“74.7%的护士反对对实施安乐死的医生进行法律制裁。”[4]  在我国一些大中城市,“安乐死”通过患者立遗嘱等形式,已经在现实与法律的“灰色”地带悄悄施行,其中以陕西省汉中市1986年7月发生的我国第一例因对不治患者实施“安乐死”而引发的长达六年的讼案引入注目。该案后以法院二审裁定被告(经治医生)无罪而终结。
        “安乐死”一词最早源自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为无痛苦死亡,“现通常指那些患有不治之症、非常痛苦,要求安适地迅速死去的病人,用药物或其他方式实现其希望的一种临终处置。”[5]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讨论的安乐死对象主要集中于脑死者、终末期患者和有严重缺陷的新生儿三类。”[6]   我国学者对此的定义是:“患 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 经过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

                                                                     (二)

        基于“安乐死”相关定义的分析,环顾社会现实,“安乐死”不仅于不治患者、于家庭、于社会均有益,且作为人类社会运动、生命运动和涉及人类伦理、道德、技术、法律诸多方面的一类特殊现象,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剖析,其在哲学上亦具有积极意义。
        第一,“安乐死”在本质上符合生命物质的矛盾运动规律,具有内在必然性
        “人以天地之气生,四时之法成”。人的生命本身是自然界物质属性的产物,是“自然选择作用下的物理、化学现象”。人体生命是包括了机械运动、物理运动、化学运动和生命运动形式的统一体。虽然人类有区别于其他生命的特殊之处, 比如人的社会性、思维性,但归根结底,人类生命的根基还在于它的物质基础性和对环境物质的依赖性,遵循物质运动的一般规律。具体到每一个人,就有了生、老、病、死的特殊矛盾运动规律,而且具有不可逆性。恩格斯就曾说,“生命也是存在于机体过程本身中的不断地自行产生并自行解决的矛盾;矛盾一停止,生命也就停止,死亡就到来。”[8]
        当代科学技术已证明, 大至宇观的天体,小至微观的细菌、病毒, 都无一例外地存在着由生到死的必然过程。就人的生命而言,死亡意味着生命有机个体矛盾运动的结束,所谓“长生不老”只是幻想和希冀而已 ;死亡完全是合乎自然规律、可作出科学解释的纯自然现象, 所谓“轮回转世”只是虚拟的精神寄托。这已成为唯物主义者的基本科学理念。既然死是必然的,死的方式又多种多样,人类就完全有充足的理由去选择一种既体面又美好又无痛苦的死亡方式。因而在一定的条件具备时出现“安乐死”现象完全有其内在必然性。这样,“安乐死”也就有了存在的前提和价值。以科学的、理性的观念来看待死亡,会使我们每一个人更加珍惜健康的生命; 而当生命之烛即将燃尽的时候,我们也能以豁达大度、超然物外的心境坦然面对。
        人体死亡在传统法医学上一般分为自然死亡(非暴力性)和非自然死亡(暴力性)二类。近年来国外有些学者又提出“安乐死”是与暴力死、病老死并列的又一类死亡现象,有些国家还通过法律予以确认。虽然“安乐死”是否作为第三类死亡目前尚无定论,但至少可作为自然死亡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人为提前的自然死亡形式而存在。无论如何,“安乐死”作为客观存在的一种死亡方式,在本质意义上符合生命的矛盾运动规律,是自然界人类生命运动中人类驾驭自已的一种现实而又理性的、妥当的选择, 它使人类在尊重客观真理的基础上为生命的意义谱写了科学、智慧、进步的崭新一页。
        第二,“安乐死”是当代人类社会运动对提高生命质量的最新倡导, 具有高尚性
        “人”自诞生以来,犹如其他生命物种一样,新陈代谢,生死相随。但因人具有了思想性和社会性,使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到了极至, 以至于自古以来人们从生物本   能出发,对"生"寄予了众多美好的愿望, 如“长生不老”、“长命百岁”、“寿比南山”、“万寿无疆”等等,而对“死”则赋予了种种恐怖、罪恶的内涵,如“上天惩罚”、“恶鬼缠身”、“下地狱”等等。对生命寄予美好愿望固无可厚非, 但对于生命的另一端点------死亡,却充满了如此非理性的恐怖、悲泣,并进而导致了人类心理中贪生怕死、恐死等阴暗心理的形成和无益放大,实属人类的一种不幸。既然有生必有死, 我们尽可以从科学、理性的角度来看待死亡现象, 给自然性的死赋予与生同样重要的意义,这不啻是人类思想境界的一次解放和飞跃。而“安乐死”就是由人类自已解开这个千年“死”结的一把金钥匙。
        日本学者长谷川曾说,“人是有思想有情感能创造价值的动物,如果一个人的自觉意志衰竭,自身自理的可能性己不复存在,而丧失一个人的社会意义,医生和家属认为没有意义去延长这种单纯生物学的生命,这就要考虑安乐死。”[9] 更早在中国古代的医学著述中“病不许治者,病必不治,治之无功矣”和名医扁鹊的“六不治”思想,应是“安乐死”的最早期思想雏形,其间蕴含着古代唯物辩证法的思想精髓。这些思想的着眼点都是立足于提高人类生命的生存质量上的。人的生命若脱离了追求高级生存质量,那么人的生存数量和生存时间也就失去了高级社会意义,人也就不再是高级社会意义的人了。
        为了追求生命生存的高质量,现代人类开始理性地选择了有条件的“安乐死”。基于前述“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很重要的一点是需经由“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 而不是肆意侵犯他人生命权益的无序行为。而这又需要病人在“病入膏肓”、“生不如死”的情况下具有可资行使的“死的权利”作为前提。
        “死的权利”相对于“生的权利”而存在。虽然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体系对此尚无正面肯定, 但如果能从实际出发,在立法方面 客观地反映和尊重一个人在一定条件下的“死的权利”, 让一个具备客观要件、有行为能力的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由其监护人在其生命处于不可逆的低劣状态或行将走到尽头的时候,由衷地、神圣地行使一次选择死的权利, 最后以一种庄重、平静、充分体现做人尊严的方式逝去, 比之以痛苦万状、让亲人悲天怆地的方式死去,更能体现人性向善、向美、回归自然的高尚情感,更能使家属亲友的悲情得到良好释放, 亦使与之关联所有人的精神境界得到一次至仁至爱的升华。1994年,美国一位身患绝症的老妇在儿女们轻声吟唱的平安歌中静静地离开了她曾经挚爱过的人世。这种诗意般的“有尊严的死”吸引了全世界许多媒体的关注,也足足让世人侧目和感叹一番。“有尊严的死”能唤起人们对选择“安乐死”者的尊重, 在本质上化解千百年来郁结在人们心理当中对死的恐惧与悲泣, 更能让人体会到生命的可贵与可爱。生死同贵, 视死如归, 惟有如此高尚的情操, 才足以展现生命意义的完美,才足以反映人类社会的完善道德追求。
        第三,“安乐死”是反映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最新水平的优化选择, 具有科学性
        自从19世纪遗传学理论和生物进化学说提出以来,人类对于自身生命以及其他动物、植物、微生物生物学现象的认识逐渐有了质的飞跃。进入20世纪后的物理学革命和关于天体宇宙、  地球物理、微观粒子和生命科学的长足进步,使以往对于“人从何处来、人往何处去”的许多蒙昧、迷信、神化的异端邪说在科学事实面前纷纷自动瓦解。尤其是在二十世纪末的最后一年里, 由世界多国科学家共同承担完成了第一张人类基因“工作草图”,使人们对生命现象的奥秘有了更深刻、更全面的把握, 并由此带动了对人类疾病起因、诊断与治疗方法和生命观的一系列革新。可以说, 正是由于近代至现代的一系列科学发现和技术创新,使人类对于自身生命现象,包括生育、生长、疾病、死亡等都可以进行“医学干预”, 并使得人类平均寿命大大延长。
        然而, 并不是所有的医学干预都是富有成效的。比如对癌症晚期患者、长年植物人、脑死者等进行的大量医治行为, 许多情况下仅仅是出于人道、同情而为, 或是为了满足一部分人道德、情感、社会评价的需要而为, 但恰恰忽略了患者本体的生存意愿、生存质量以及救治行为的科学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脑死”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处于不可逆机能丧失状态”;植物人的“植物状态”是“维持思维、运动的大脑皮质机能丧失,但是维持呼吸、循环等生命活动的脑干机能仍然存在。”[10]  众多不恰当的医学干预由于完全背离了生命活动规律,仅仅使得不治患者的生命在付出了昂贵的代价后,得到极其痛苦、难于忍受或无社会价值的延缓死亡过程,因而显得毫无意义。17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弗朗西施·培根(Francis Bacan)在他的论著中就多次提到过“无痛致死术”,还说“长寿是生物医学的最神圣目的,安乐死是医学技术的重要领域”,“主张控制身体过程,或延长生命,或无痛苦地结束它。”[11]  适时、适当的放弃,本身是一种优化选择的行为,有时反而更能体现出科学性和合理性 。这也符合“扬弃”的辩证法思想。
        基于当今发达的技术水平, 人类完全能够做到既可让适宜生命有益延长, 也可让不适宜生命(包括有缺陷胚胎)及时终结。人类对于可导致机体迅速无痛苦死亡的毒理反应和相关技术已驾轻就熟, 并已在实践中有所应用。对一些死刑犯也已开始采用注射药物的方法, 使其无痛苦地死去以体现人道。既如此, 对于已患不治之症、饱受痛苦煎熬而又有“安乐死”意愿的一般人来说, 对其施以有技术保障的、人道的、有尊严的“安乐死”当更加合乎情理,况且“濒临死亡的人的心理状态表明,他所需要的是在温暖的环境里,在和人的接触中无痛苦地离开人世。”[12]
        纵观科学技术发展的历史, 每当科学技术有新的跃升的时候, 无不对人类社会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带来新的冲击和改良。以往人类潜意识中恐死的负面心理, 无疑是建立在死亡是“千刀万剐”、“痛苦万状”、“残不忍睹”、“血流成河”、“尸横遍野”等不安心理和惯性思维基础之上的。而 现有的技术手段完全可以让人们对死亡的盲目恐惧心理为之一新,从“不得好死”转而“可得好死”。“安乐死”以科技进步为前提, 以技术保障作后盾, 体现了科学技术进步的社会意义。同时也意味着, 借助当代科学技术巨大进步带来的成果,人类有史以来逆来顺受惯了的生、老、病、死也进入到了可以由我们自已自主优化、自主选择、自主把握的新时代。

        第四,“ 安乐死”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特殊形式, 具有合理性
        众所周知, 随着地球人口“爆炸”和逐步进入到了老龄社会, 当代人类对于土地、矿产、淡水、能源、森林等自然资源的依赖性越来越强, 而生存所依托的生态环境状况却因工业、生活等污染加剧而越来越糟。时代对当今人类提出了严峻挑战,也给后人敲响了警钟。      人是自然的产物, 必依赖于自然界物质而生存。人类在与自然界的长期矛盾斗争中, 得失与成败,由被动到主动, 不得不走上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爱护自然,保护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维护全球生态平衡成了从联合国到各国政府的重要议题。有资料显示,“自20世纪下半叶开始,世界人口以年平均2%的速度递增,在占人口总数比例较大的某些发展中国家里,其人口年增长率甚至达到了3%--6%,这是前所未有的高速度。”[13]      

        毋庸讳言,极速膨胀的人口与不断萎缩的可利用资源之间, 业已构成了一对难于调和的矛盾。面对新的困境,人类正在努力寻找新的出路。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在全国城乡一以贯之采取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在三十年间“全国大约少生3亿多人口,为国家和社会节约社会抚养费7.4万亿元,节约物质技术装备费用6.99万亿元,同时还对缓解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综合国力的提高和人民生活的改善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14]  这说明计划生育不失为一项有巨大社会意义的、成功的选择,也是中国对于人类的巨大贡献。
        然而, 作为“生”对立面的“死”, 人类对于这个环节在生态平衡意义上的认知和实践都未进行过有效操作。长期以来, 出于生物的本能和伦理道德的需要,人们对于“生”和“优生”厚爱有加, 甚至于有的国家、地区对多胎生育未加节制;对于“死”,尤其是“优死”、“安乐死”, 却消极回避,未能从生态平衡、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资源等积极的方面给予正面评价, 甚或非议、责难不断。据美国一家保险公司调查,“癌症患者在生命的最后6个月中,医疗费用增长得最快。又如一个肺气肿患者,在最后一年的医疗费用超过20万美元,而其中的6万美元就花在她临终前的34天中。”[15]  在国内,类似的情况可以说天天发生,比比皆是。农村有的家庭为了治疗已失去救治意义的病人而不惜倾家荡产、子女辍学,造成了有限资源和社会财富的非理性大量消耗,人为加剧了人与自然界的矛盾。
         其实,“人与自然的关系实际上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的不协调归根结底在于人和人的关系不协调。因此,必须从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辩证统一去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16]  只要我们换位思维, 把“安乐死”放在给垂死的人以最大的善意、最高的尊重、最终的关怀、最好的帮助这一视角来思考的话, 无论对于施者与被施者,“安乐死”均是无私于人类、无私于社会、无私于自然的一项壮举。正因为有“安乐死”者对死的无畏, 才 使地球有限的可利用资源能让后人更为优用,使人类创造的社会财富和家庭财富能应用于更为所需的场所,使人类与自然界日益激化的矛盾在此点滴之间得到有益调和。从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这一点来看,“安乐死”作为人类社会追求与自然和谐统一特殊的、终极的形式,是人类面对死亡这一生命必然现象时最自然、最经济、最合理的一项选择。值得欣慰的是,在人类刚刚迈入新千年和二十一世纪的时候, 我们看到了“安乐死”的曙光已初现人间大地。                                                                                                                                                                                                               

                                                                      (三)

        “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17]  “哲学可以通过伦理的和审美的规范来影响科学的选题、过程及其技术运用。”[18]  客观地说,“安乐死”是人类生命运动和社会运动实践的产物。尽管“安乐死”这一方式在当今世界仍属于早期探索阶段,在概念、定义、对象、方法等诸多方面有许多事情要做,有许多路程要走,但少数国家的立法和国内外对于“安乐死”的初步实践却已代表了时代方向,具有实质性的、划时代的意义。我们当代的自然科学工作者、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和广大民众必然要对此给予高度关注。
        综合前述对“安乐死”哲学意义的初步探讨,纵观“安乐死”的已有社会实践,可以预见,“安乐死”将会成为人们对待生与死这一生命自然现象的一种新的价值取向,将会是垂暮之人挥手告别人生、回归生命本元的一项明智选择,将会引致人类生命伦理、道德、法律、医学、宗教等方面的认知升华,也必将在后人的心目中留下前人慷慨悲歌的灿烂形象。国学大师季羡林老先生对于“死”就曾有云:“什么时候鱼贯到我面前,我就要含笑挥手,向人间说一声‘拜拜’了。”[19]  这是何等的豁达!只论“生”而不道“死”是片面的; 只求“生的权利”而不讲“死的尊严”是残缺的。一个人固然没有权利、也不可能选择自已于何时何地于何家庭出生, 但却完全有权利、也应该在自已的生命行将走到另一端点的时候, 以博爱的心胸, 以“安乐死”这种特殊的、体面的方式为自己的生命划上一个完美的句号。对于人的这种为维护自已“死的尊严”而天赋的“死的权利”,我们除尊重和认可之外,别无其他选择。
        从哲学的角度来思考“安乐死”是很有意义的一件事,  因为生命与人生本来就是一部活的哲学,哲学也必须反映现实人生。生命是一首歌, “安乐死”就是这首歌的休止符。“安乐死”之人为人类树立的是一座思想灵魂与科学精神完美结合的不朽生命丰碑,这座丰碑它会永远铭记住地球人类对于自已、对于自然的伟大情怀!
安乐之魂永在!
                                 

                             

                                                                2001年6月23日15:40  初稿
                                                                2001年6月26日18:20  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27日15:50  第二次修订 

 


                                                            
                             
       参 考 文 献

1 方舟子.叩问生命------基因时代的争论.  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1,11
2 三九健康网.不能回避的话题--安乐死,www.999.com.cn
3 三九健康网.安乐死在一些国家的发展情况,www.999.com.cn
 4 中华网.调查表明:武汉七成护士赞成安乐死,www.china.com
5 曹开宾,邱世昌,樊民胜.医学伦理学教程.上海: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2.208
6 曹开宾,邱世昌,樊民胜.医学伦理学教程.上海: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2.214
7 三九健康网.“安乐死”在中国,www.999.com.cn
8 恩格斯.反杜林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118 
9 曹开宾,邱世昌,樊民胜.医学伦理学教程.上海: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2.215
10〔日〕松本文六..医生的艰难选择.北京: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1998.65,66
11 曹开宾,邱世昌,樊民胜.医学伦理学教程.上海: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2.209 
12 曹开宾,邱世昌,樊民胜.医学伦理学教程.上海: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2.220
13 刘奇,贺新华.自然辩证法概论.北京: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2000.71
14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网.计划生育近卅载 全国少生3亿人,www.sfpc.gov.cn
15 曹开宾,邱世昌,樊民胜.医学伦理学教程.上海: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2.217
16 刘奇,贺新华.自然辩证法概论.北京: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2000.77
17 国家教委社会科学研究与艺术教育司.自然辩证法概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17
18 吴鹏森,房列曙.人文社会科学基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62
19 季羡林.季羡林散文.杭州:浙江文艺出版社.1999.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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