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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思想性、功利性与工具性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10-19 21:59:31 / 天气: 晴朗 / 心情: 平静 / 个人分类:听鸣凤凰

        法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站在不同的立场、角度,就会有完全不同的见解,因而古今中外的思想家、哲学家、法学家、神学家们各抒已见,至今论道不休。虽然法或法律的施行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社会均有实践,如奴隶主的“天讨”、“天罚”,封建主的“十恶”,资本主义的宪政,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专政,但对于什么是法这个大一统的问题,由于社会运动的复杂多变和发展,在各个历史时期都不断赋予其新的内涵。
        当今世界对法的定义,大的有非马克思主义学派和马克思主义学派之说。非马克思主义学派从法的本体、法的本源、法的作用几方面为法下定义,产生了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神意论、理性论、公意论、权力说;正义论、社会控制论、事业说,等等,莫衷一是,有认为“法”是“高于制定法之上并能衡量制定法善恶的某些特定的标准”。马克思主义学派则从阶级本质、国家意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诸因素出发,揭示法的主要目的、作用、价值,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有意识地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目的性: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糸和社会秩序。而这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所期望的”。
        一般认为,法有“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四项特征;法的本质体现为: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阶级性与共同性,利益性与正义性。
        本人以为,法与法律分属两个不同层次的范畴。“法”应是高于法律、关于人类社会行为的一类综合性思想价值和行为价值体系,指明人是什么,人与人之间是什么关系,人有什么权利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如何保障,等等。“法律”是在法的指导下,以一定的意志和一定的权力范围为背景而产生,关于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具体行为规范,指明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什么行为可以为,什么行为不可以为,不可以为而为有何后果。抽象观之,法具有思想性功利性工具性三大特性,涵盖甚广。相对于法律而言,法侧重于思想(意志)性、抽象性和原则性,而法律则侧重于规范性、实用性和技术性。
        一、法的“思想性”基于人的意识性而存在。人类社会是运动着的社会,人的行为是有意识的行为。也即是说,人的一切正常活动,包括思想活动、身体活动,都是在具体的意识支配下的具体行为。法自然也不例外。法意识是人类在由原始人向现代人过渡中历经与自然界相抗争,与人本身相冲突、相协调的实践而渐进产生的自觉意识。这种自觉意识又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应用、不断修正、不断提升,而日渐成熟为法思想。法思想的不断集合、融汇,就构成了融思想性理论性在内,旨在调整、规范人类社会行为的法体系。当人类在长期的生产实践和社会实践中产生了优势群体后,这部分优势群体必然要利用这种优势,把自已的思想和意志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和固定下来。这种被表达和固定下来、并在社会中起到主导作用的思想意志,就是法。
        尽管人类早期的法往往表现为简单、粗暴、血腥,但也是人类社会低级水平上的进步。社会中的弱势群体首先成为了法的受众,并与优势群体一道遵循法、实践法。一旦弱势群体成为了新的优势群体之后,新的优势群体的思想又必然反映到法,从而使法革新,如此不断推进人类法的进步。现代社会由于物质的丰富、文化的繁荣、思想的开明,新的法思想完全可以在平和的环境和充分的实践中,以简捷的手段、民主的方式、学术的方法加以研究、讨论而理性地形成。可以说,没有人的思想灵魂,就没有法的概念产生;没有人的思想演进,就没有法的内涵丰富;没有人的平等思想的飞跃,就没有法的民主价值的提升。民主需要法的维护,法的精髓体现民主。这是在现代民主社会,思想解放与法制发展形成的良性局面。可见,法渗透着思想,折射出思想的光芒。思想之于法如此重要,可以说,没有思想的法是不存在的。
        二、法的“功利性”在于其目的性。一个社会优势群体的社会基础在一定的时期内往往比较牢固。当他成为一个社会(国家)的统治集团(统治阶级)之后,无一例外地会将自已的或有利于自已的思想意志、价值观念表达或固定下来,成为法,再通过法律形式公之于众、施之于社会。人类的这种行为符合人------一切生物物种------的生存竞争本性,但也就使法成为了具有一定目的和价值取向的法,成为打上了优势群体烙印(或曰阶级烙印)、利益烙印的法,法因而必然地具有了功利性,并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
        无论是封建王朝的“王法”,还是资本主义的宪法;无论是资产阶级专政,还是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专政;无论是内国法,还是国际法,法都无不与一定的权利义务和权利义务再分配等利益关系相联系,并籍以对利益冲突各方进行调整。尤其在全球市场经济一体化、民主权利大“爆炸”的今天,法都表现为肯定一方面而否定另一方面,保护一方面而打击另一方面。其功利性昭然若揭。 有人说,法是“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实际上也是就法的功利性而言之。    
        三、法的“工具性”表现在法为人而创设、为人所应用的实用性。中国古代思想家管仲的“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和清末法学家沈家本的“法者,天下之程式,万民之仪表”之说,可谓一语道破。人类之所以创设法,不只是人类智慧发展的表现,更是因为人类社会物质生活水平和经济形态发展到了一定阶段之后,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之下,为维护既有的一定政治、经济利益格局,引导人们形成一定的行为习惯,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而“需要”这么一种可资利用的具有普遍规范意义的“工具”。这个“工具”就是“法”。法是在其具有了思想性和功利性之后才成就其工具性,为人类社会所施用。如果没有思想性和功利性,法就仅仅是一个概念、一种摆设,无实用价值,也就不成其为“工具”。
        法的工具性的一大特色,就在于其无形而实用。正所谓“大道无形”。法虽无形,却是人类思想、意志、智慧的大集合;法虽无形,却能左右人们的行动取向。法如风,无所见,却能荡涤寰宇、排山倒海。法以法律的形式表之于外,为的是确立法的权威,固定法的内容,便于人们通晓把握,正确运用。这也正是法的工具性使然。法对合法的利益和行为充当保护伞角色,对违法的利益和行为则充当审判者角色。用法使人明理,弃法使人迷乱。法,作为一种为优势群体或统治阶级利用的理治工具,掌握在正义者手中,它是真、善、美和民众权益的“护花使者”;若掌握在邪恶者手中,它可以是假、恶、丑的“护身符”和刺向民众权益的利刃。所以法有“良法”、“恶法”之分,历史的教训也值得人们反思。法也无万能。法,犹如人手中的权杖,杖再长也有莫及之处。法,既为助已,也为助人;既使防人,也使防已。“工具”就是工具!
        如上观之,法的思想性、功利性、工具性,实实在在,包罗万象;既好理解,又易贯通。依此理解,所谓法,就是人在一定的社会形态和权力机制下,由社会优势群体主导,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反映社会主流思想、意志,保护人类基本共同利益和社会优势群体利益,用于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的综合性、规范性思想价值与行为价值体系。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22:28)

 

TAG: 工具 功利性 思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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