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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述评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10-19 21:51:43 / 天气: 晴朗 / 心情: 平静 / 个人分类:公民沉思

        唐朝承继隋朝,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法制、军事诸多方面都达到巅峰的一个时代,声名远播,威镇海外。尤其在法制建设方面,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代法律体系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立法的最高成就,堪与古罗马法媲美。
        一、唐律以《唐律疏议》为代表渊远流长
        唐律的形成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唐代一如以往各朝,承袭和继承了西周以来的“德”“礼”文化和“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取百家之长为用。隋朝时隋文帝杨坚于开皇元年至开皇三年颁行了《开皇律》,使刑律篇章体例定型为12篇,“五刑”法定为死、流、徒、杖、笞五种,并在公、私罪区分、特权法发展、“十恶”罪确立等方面卓有成就。隋末唐初,百姓凋残,万事待兴。有鉴于此,在唐朝建国之初,唐高祖于武德二年(公元618年)参酌隋朝开皇律令,增定新格五十三条制成了《武德律》,是为唐朝系统立法的开端。唐太宗即位后不久,于贞观年间历经十一年时间,在《武德律》的基础上形成《贞观律》,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
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以《武德律》和《贞观律》为基础,对《贞观律》作了极其慎重的修改,编成《永徽律》十二篇颁布。随后鉴于“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的情况,又历时一年对《永徽律》进行逐句逐条的注疏,阐释其法律精神,称为“律疏”,并最终完成“疏议”工作,将其附于律后,在永徽四年(公元653年)颁行,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疏与律合成一体即称《永徽律疏》,史又称《唐律疏议》,成为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最具代表性的法典。此后由后人所作的《开元律疏》未能超越 。
        二、唐律指导思想精明、准确
        唐代主要的法律形式为律、令、格、式、典。在唐律的法律形式中所体现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有三方面:
        其一是“德本刑用”。唐律《名例律》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认为“德”“礼”是国家政治教化的根本所在,而刑罚只是其辅助手段,主张以儒家经义为确定一般法律原则的依据,德主刑辅,以礼率律;
        其二是立法要求宽简、稳定、划一。唐初高祖李渊就曾提出立法“务在宽简”,太宗后提出“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唐律照此删除92条死罪,另改重为轻,全国一命,以便安民立政和知晓易行,在稳定和统一中达到长治久安;
其三是严格守法与执法。唐代统治者要求劝善与惩恶“一断以律”,由皇帝带头守法,率先垂范,以维护封建法制的权威。《职制律》、《断狱律》等篇对此有祥加规定。唐律最终使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法典化,对整个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贡献至大。
        三、唐律特点鲜明而实用
唐律制定之时,前已有夏、商、西周奴隶制社会和秦汉以来封建社会各朝统治者立法司法的实践和经验教训,在总结、凝练、提高的基础上,唐律进而形成了自身的特点。
        其一,“礼法合一”。唐律各项法律规定莫不“一准乎礼”,以维护礼为准则,礼律结合,法的强制力强化礼的束缚作用,反过来,礼的约束力增加法的威慑力量,由唐律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使封建伦礼道德的精神力量与政权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结合;
        其二,科条简要。为“取便于时”,唐律沿袭隋律,仅定律12篇、30卷、502条,达到当时最高立法水平;
        其三,语言精确。唐律是一部刑法典,为使之最大限度做到准确以实用,在有关概念及罪名、刑罚的确定和对有关规定的解释上,言简意赅,用词精确比比皆是。
        其四,立法技术高超。唐律对公罪私罪、故意过失等许多概念和对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等原则的确定,条分缕析,结构严谨,立法技术高超完善,堪作楷模。
        四、唐律主要内容全面而丰富
        《唐律疏议》共12篇,包括《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而以《名例律》为首要。
        (一)所谓《名例律》,“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实际上是整篇唐律的总则。“名例”始于北齐,一直沿用至清朝。《名例律》总共57条,主要对“五刑”、“十恶”制度、封建特权法制度、刑罚适用原则四大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1.“五刑”,指死、流、徒、杖、笞五种刑罚。死刑在唐律中只规定了绞、斩两种,同隋;流刑有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较隋远,为疆域扩大之故,另规定有加役流刑,即除流三千里外还要居作三年,视作死刑之减刑;徒刑有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同隋;杖刑有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五等,同隋;笞刑有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五等,同隋。
        2.“十恶”制度源于北齐律“重罪十条”、由隋确立而来,指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违背封建纲常的十种特别重大的罪行,按其性质划分为三类:一是威协、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犯罪,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二是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手段残忍的犯罪,如“不道”;三是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包括“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谋反,指“谋危社稷”,即危害国家统治;谋大逆,指“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即毁损与祭祀有关的建筑、陵地等;谋叛,指“背国从伪”,叛变投敌;恶逆,指殴打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害伯父母、兄姊、外祖父母及丈夫等至亲;不道,指杀死其他非死罪之人或以投毒等方法致人死命;大不敬,指偷盗使用皇帝御物御宝,或有误皇帝车马衣物及御用舟船、御膳御药等;不孝,指告发或谩骂祖父母、父母至亲,或祖父母、父母在而“别籍异财”或“供养有缺”,或“居父母丧而嫁娶作乐、释服大吉,闻祖父母、父母丧而匿不举哀”,或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不睦,指“谋杀缌麻以上亲”,殴告丈夫及“大功以上亲者”等;不义,指谋杀本属府主、上级,或率部下杀害官长,及“闻夫丧而匿不举哀、释服从吉”等;内乱,指对“小功以上亲者”或父祖妾行奸淫、非礼等。
        3.封建特权法制度,包括八议、请、减、赎、当、免等,承袭曹魏及隋朝规定而来,是封建社会一系列不平等规定的重要部分。
        “八议”是对凡属“议亲”(皇帝及皇太后、皇后、皇太子妃的亲属)、“议故”(皇室故旧)、“议贤”(有大德行者)、“议能”(有大才艺者)、“议功”(有大功勋者)、“议贵”(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爵一品者)、“议勤”(大勤劳者)、“议宾”(前朝皇室贵族)之内的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优待的法律规定,即“八议”之人如犯死罪可奏请皇帝减死为流,“曹司不敢与夺”;犯流罪以下,例减一等,但同时规定犯“十恶”罪者不适用“八议”;
        “请”是指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八议”者期亲以上亲属及五品以上官吏,犯死罪者上请皇帝裁决,流罪以下例减一等的特权规定;
“减”指七品以上官吏、上请者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者例减一等的特权规定;
        “赎”指凡八议、上请及享有减的权利者,以及九品以上官吏和七品以上官吏之亲属,犯流罪以下可以钱赎罪的特权规定,但规定判加役流等重刑者不适用;
“当”又称“官当”,指官吏犯罪可以官职抵当徒罪的特权规定,官爵愈高,当罪愈多。以现任职当罪之外尚有余罪的,或当罪已尽后又犯法者,可以历任官当之。一般公罪比私罪加当徒刑一年;
        “免”指免官,是免除官职抵当徒罪的特权规定。“免”多含于“当”之中。
4.刑罚适用原则,是为体现立法“宽简、稳定、划一”精神而特别拟定的系列指导性原则,以对不同犯罪加以区分处罚。如区分公、私罪原则,对官吏因公致罪而无私利的处罚从轻,对因谋私利获罪的从重处罚;共犯罪原则,对凡二人以上共犯罪的,造意者因“倡首言先”为首犯,处罚从重,从犯处罚从轻,且家长在家庭共犯中为首犯,长官在职官共犯中为首犯;合并论罪原则,对一个人犯二罪以上的,轻重不同以重者论,谓“数罪从重”,二罪相等的从一判刑,谓“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并且判决后又发现有它罪,若相等,维持原判,若后罪重于前罪,则通计前罪以充后数;自首原则,凡犯罪未发而自首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赃物须如数偿还,自首不尽不实的,按不实不尽之罪处罚,但犯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不在自首之列。
        此外,还有老幼废疾减刑、累犯加重、类推、化外人处罚等原则。老幼废疾减刑原则,是指对凡属老、幼、废疾者,分三种情况减免刑罚。如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判流罪以下的,收赎;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判死刑的,可上请;盗以及伤人者,收赎,其他罪不论处;年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累犯加重原则,即对再三犯罪者加重处罚。类推原则,即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有关重罪的处罚规定来比照解决,谓之“举重明轻”;凡应加重处罚的,则列举有关轻罪的处罚规定比照解决,谓之“举轻明重”。化外人处罚原则,即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处理原则,如规定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各依本俗法”,即按其本国法律处理,为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境内犯罪的,按唐律处罚,为属地主义原则。
        (二)唐律其他各篇内容:
        《卫禁律》以维护皇权和国家主权为宗旨,规定了警卫皇帝、保卫宫殿、维护国家边塞等内容;
        《职制律》以区分官吏职责、惩办官吏不法行为为重点,规定了有关官吏设置、选任、失职、渎职等职官管理与惩戒内容;
        《户婚律》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封建家庭婚姻关系为重点,规定了户籍、土地、赋税及婚嫁家庭等内容;
        《厩库律》以维护封建官有资产不受侵害为宗旨,规定了牲畜与仓库管理内容;
        《擅兴律》以确保皇帝控制军队为重点,规定了发兵与兴造国家大型工程的内容;
        《贼盗律》以维护地主阶级政治统治和封建财产不受侵犯为宗旨,规定了惩治政治性质或其他贼盗犯罪的内容;
        《斗讼律》注重区分斗杀罪与故杀等罪的界限,规定了斗殴、告讼、讼事等引起诉讼如何惩治的内容,可依人的身份不同“同罪异罚”;
        《诈伪律》以维护皇帝玉玺、兵符、官符为重点,严惩诈骗、伪造犯罪;
        《杂律》是弥补各篇不足的规定,“理不应为而为者”之事;
        《捕亡律》是追捕逃亡、关押罪犯与稽送人犯及其相关责任的法律,带有强制性质;
        《断狱律》重点规定了审判程序与法官责任,为唐代诉讼法的重要内容。
        五、唐律的基本精神在于维护封建统治
唐律作为法律,是民族文化的产物和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反映了当时政治、经济、道德、思想、风俗等状况,而且它本身还是民族、社会历史与传统的承继者和传递者。唐律的制定者处于当时封建社会经济基础之上,唐律的基本精神自然不能脱离维护其封建统治之根本,表现为:
        其一是确保专制君主尊严,维护皇权专制。如《名例律》对“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与大不敬罪的规定,《卫禁律》对皇帝警卫和对私闯宫殿、上阁者的惩处,都是有关皇帝尊严、权力的条款,约占全律五分之一;
        其二是维护封建特权等级制度。唐律出于维护统治者“天命”、巩固统治的需要,承袭前朝一些旧制,进一步规定了八议、请、减、赎、当、免等项制度,使等级特权制度更加系统化、威严化,依各类人身份地位不同实行歧视性的“同罪异罚”,以充分保障贵族官僚地主的法定特权,并籍以维持统治;
        其三是维护封建家庭伦理,尤其重视维护封建家长制、封建婚姻关系、封建继承关系。如把“恶逆”、“不孝”、“内乱”列为“十恶”之罪,而尊长亲属殴打有违教令的子孙可不负刑责;确认父母包办买卖强迫婚姻的合法性,并严禁良贱通婚,离婚方面丈夫拥有“七去”大权,妻子只能“三不去”的机会而非权利;权位继承与财产继承分别实行嫡长子承袭制和诸子平分制;奴婢人身依附于主人,等等。
        其四是维护封建政权的经济基础。由此对户籍、徭役、赋税、土地等制度作了严细规定,维护均田制,从而保护封建土地私有制;
        其五是重惩官吏犯罪。如对各级官府人员超编或不应设而设官吏,官吏有事应奏而未奏或上奏有误,受财枉法或不枉法等等行为,均规定了轻重不等的惩罚制度,使官吏“多自清谨”。
        其六是保护官有及私有财产。如对一般盗窃犯罪与强盗犯罪分别规定了笞、流刑与绞、斩等不同刑罚,对诱骗、抢掠他人私有财产包括奴婢的,重可直处绞刑。
        六、唐律走向辉煌的历史必然性
        远在唐代之前的西周时期即形成了以“德”、“礼”为特色的中国古代奴隶制法律文化,又秦汉立法成果卓著,自汉中期形成了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开始了与以往“律”的融合。及至唐律,“律”“疏”结合,引经据典,追根溯源,对许多封建法制的概念、原则和理论加以系统阐述,大大推动了封建法学的发展,使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与以往律的融合至唐律中最终完成,并使封建法律思想最终“法典化”,由此推动并导致了中国封建社会政治、文化、经济、军事取得一系列辉煌成就,推动了唐初的“贞观之治”前进到唐代中后期的另一顶峰-------“开元盛世”。籍此,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律铸就了中国古代封建立法的最高成就,堪称中华法系之精要,东方法文化之瑰宝。
        由于唐代处于中国封建社会早中期的发展过程当中,因而唐律也莫不留下了承前、继往的时代烙印,对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来说,并无过多创新。但正由于唐以前中国古代社会已有源远流长的法律思想,加上其时封建统治集团统治国家、治理社会的需要,使唐律集天下之大成于一身,应时而出,才表现出其高度的成熟性和典型性。此亦实为历史发展之必然,足以开来、启后,对宋、元、明、清诸后世影响深刻久远。历史的发展也已证明了这一点。同时,盛唐之下,唐律对古代亚洲多国的思想、文化、法律及历史产生了诸多重大影响,如朝鲜的《高丽律》、日本的《大宝律令》、越南的《刑书》等法律的制定随处可见唐律的“影子”,使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着重要的地位,无可撼动!

                                                                                                  (20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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