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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不应称作“人大代表”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10-16 22:49:51 / 天气: 晴朗 / 心情: 平静 / 精华(2) / 个人分类:公民沉思

        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代表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当选代表理应是人民代表。这从 “人民代表大会”一词分别由“人民代表”和“大会”两个词组构成即可得到答案。

        但是不知从何时起,人民代表们的绝大多数都自觉或不自觉地称自己为“人大代表”了,选民和大小媒体也似乎习惯了称他们为“人大代表”。前些日地方上忙着召开人大、政协两会,一年一度的全国人大、政协两会也已召开。在地方人大会议召开期间,这种将人民代表称为“人大代表”的情形一如往年比比皆是。就是在中央电视台4频道于2月28日晚间播出的《让世界了解你》节目里,数位县、省、全国几级人民代表以及主持人在与美国明尼苏达州某州议员的连线互动访谈内容中,不断将“人民代表”与“人大代表”混用,而且使用“人大代表”一词的频率远远高于“人民代表”。近日,参加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各地代表团陆续抵京,首都机场迎宾人员手持的导引牌上也赫然写着“人大代表”四个大字。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这里很明确,不论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一级国家权力机关。而依常理,人们平常所说的“人大”自然应是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权力机关的习惯性、合理性简称而已。如此,“人大代表”只能是某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亦即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
        既然“人大”是 “人民代表大会”的简称,那么依法理,“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固然属于国家机关的一类,因其行使立法权,又被称为立法机关(县、乡级“人大”除外)。县级以上 “人大”的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也属于国家机关。而国家机关具有法人地位,称之为机关法人。这可从国家统计局2001年8月10日《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规定》中“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和“机关法人是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机关法人包括……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的规定得到确认。
        前已述及“人大代表”应是“人大”机关的代表。一般说来,只有其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才能充任“人大”机关代表,在特殊情况下,依法律直接规定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他人才可以成为“人大”代表。如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宪法第六十五条即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第六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则进一步规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副委员长受委员长的委托,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委员长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委员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委员长的职务,直到委员长恢复健康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委员长为止。”依此类推,全国范围内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到县(市)、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闭会期间当然的“人大代表”依次应是主席、主任、委员长。这样,一个个具体的人民代表就无理由贸然成为某一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亦即“人大”代表。纵使“人大”机关公务员当选为人民代表,其政治身份仍然是“人民代表”。
        这种本来不应该发生的概念上的混淆或者说简称上的不规范,既反映了立法机关在制定宪法及相关法律时存在漏洞,社会上的学术界、理论界和新闻界研讨不足,更直接反映了不在少数的人民代表对自身职权职责认识不清、履行不明,对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权力机关甚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及工作性质、工作方法也存在模糊认识,使得人民代表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积极作用大打折扣,选民时有烦言。这种现象与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要求有相当差距。
        之所以会出现将人民代表与“人大”代表相混淆的情形,归根结底在于目前从宪法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都没有对“人民代表”这一特定概念从性质、职能上进行专门定义,更没有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当选代表的简称统一规范为“人民代表”。相反,在对世公布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大量存在着将完整的“人民代表”一词不适当地简化为“代表”的文句。这既未能凸显代表的人民性和“人民代表”文句在文法上的完整性,又引至简称上的混乱。如宪法第五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一句,当中选出的“代表”自然是指人民代表,若表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人民代表组成”则更为完整、准确。同理,新闻报道中诸如“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此类文句应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更佳。“人民代表”作为有特定含义和意境的专门词汇,应时时处处注意保持其完整性和准确性。如若要对各级人民代表作级别区分,在“人民代表”之前分别冠以缩略语“全国人大”或“××省人大”、“××县人大”、“××乡人大”即可,形成诸如“全国人大人民代表”或“××省人大人民代表”、“××县人大人民代表”、“××乡人大人民代表”等固定的称谓格式。
        总之,人民代表不是“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不同于人民代表,二者职能不同,不能混用。解决现存问题之策在于,宪法及相关法律应对“人民代表”这一特定概念从性质、职能上进行专门定义,并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当选代表的简称统一规范为“人民代表”,对外尤应如此。而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会议内部则可称以“代表”。惟有如此,人民代表才名正言顺,言顺则可达意。角色定位正确了,人民代表才能时刻心中想着人民,切切实实代表人民的利益。

        (注: 本文于2004年3月5日定稿;  2004-03-16 00:24:24首发于人民网强国论坛《海南社会科学》杂志2005年第1期正式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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